湖北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科建设与管理,加快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的步伐,发挥学科建设的龙头作用,推进学校的新一轮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原则
1.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要符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能体现学校的发展方向和特色。
2.重点学科实行滚动式发展,在检查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淘汰与增列。
3.学校学科建设与管理包括对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扶植学科的建设和管理。学校对重点学科实行校、院、学科点三级管理。
4.重点学科是集结教学科研队伍、形成教学科研整体力量的标志,不属于任何二级单位和个人。各院(系)和各学科带头人应相互协调,共同管理好相关的重点学科。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1.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固优扶新,强化特色,注重质量,创新一流”的原则,做强特色学科,做优传统学科,积极培养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努力构建结构合理、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为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创造条件,从而推进学校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的快速发展。
2.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目标是集中力量建设好省级重点学科,逐步向国家级重点学科水平迈进,争取国家级重点学科实现零的突破。并带动一批校级重点学科,力争达到现有省级重点学科水平。在重点学科的带动和辐射下,全面提升学科整体水平。
第二章 重点学科的申报与遴选
第四条 重点学科的遴选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现有基础和学科建设的原则,结合学校的总体目标定位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标准、客观公正、进行滚动式遴选。
第五条 申报省级、国家级重点学科分别按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申报校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扶植学科每五年一次,对学校发展急需、条件较好的特色学科和新兴学科,按申报程序确认后,可以增列。
第六条 申报校级重点学科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方向:有三个以上具有较好基础和较为稳定的研究方向,且其中有一个研究方向具有较为显著的特色,并在全省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
2.学术梯队:学科队伍的人员数量和学历、职称与年龄结构比较合理,学科带头人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社会影响和知名度,该学科具有较强的学术骨干和后备力量。学科成员中每个方向至少应有一名教授(或研究员)和两名副教授(或副研究员),硕士学位以上的比例应达到60%以上。
3.科学研究: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近五年内的科研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主持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5项以上;
②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奖3项以上(排名第二以上);
③学科梯队成员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专著2部以上;
④作为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0篇以上;
⑤高职称人员年人均科研经费:经济、管理及其他人文社科类0.5万元以上,理工科类1万元以上。
4.学术活动:近五年内学科带头人、方向带头人中有担任全国性学会会员以上职务,或担任有省级学会的理事,或本学科主办过省市级以上的学术会议。与国内外学术机构、研究机构或大学的同类学科有稳定密切的关系和交流。
5.人才培养:学科的主干课程教学质量高、效果好,能坚持开展经常性的教研活动;所培养的研究生、本科生质量较高,受到用人单位和社会的好评。
6.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和图书资料建设:一般应建有本学科的专门实验室或研究工作室以及图书资料室,实验室能经常投入使用,研究工作室有经常的科研活动,图书资料室有丰富的图书资料,具备承担省部级及其以上课题研究的能力和条件。
7.申报学科必须是湖北省硕士点立项建设学科。
第七条 申报校级重点扶植学科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方向:有二个以上具有较好基础和较为稳定的研究方向,且其中有一个研究方向具有较为显著的特色。
2.学术梯队:学科队伍的人员数量和学历、职称与年龄结构比较合理,学科带头人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社会影响和知名度,该学科具有较强的学术骨干和后备力量。学科成员中每个方向至少应有一名教授(或研究员)和两名副教授(或副研究员),硕士学位以上的比例应达到40%以上。
3.科学研究: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近五年内的科研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主持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②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奖2项以上(排名第二以上);
③学科梯队成员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专著1部以上;
④作为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在核心期刊正刊上发表论文30篇以上;
⑤高职称人员年人均科研经费,经济、管理及其他人文社科类0.3万元以上,理工科类0.6万元以上。
4.学术活动:近五年内学科带头人、方向带头人与国内外学术机构、研究机构或大学的同类学科有稳定密切的关系和交流。
5.人才培养:学科的主干课程教学质量高、效果好,能坚持开展经常性的教研活动;所培养的毕业生质量较高,受到用人单位和社会的好评。
6.实验室和图书资料:一般应建有本学科的专门实验室以及图书资料室,实验室能经常投入使用,图书资料室有丰富的图书资料,具备承担省厅级及其以上课题研究的能力和条件。
第八条 校级重点学科遴选程序
1.重点学科的遴选在现有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周期结束后进行,中期增列工作于建设周期第三年进行。
2.各申报单位根据校重点学科遴选的原则和条件,向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提交《湖北师范学院重点学科申报表》和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3.只有校重点扶植学科才能申报校级重点学科,只有校级重点学科才能申报省级重点学科,只有省级重点学科才能申报国家级重点学科。
4.申报材料经校重点学科领导小组初审合格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其评审意见交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5.审定通过的校级重点学科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三章 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重点学科目前分省级、校级两个层次进行建设与管理。学校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第十条 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制定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与管理的法规文件;
2.制定学校重点学科经费的安排计划;
3.审查各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审批重点学科经费的执行情况,审批大额经费的开支。职能部门负责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开支的日常审批;
4.监督、检查、协调重点学科的建设工作;
5.制定重点学科建设的评估方案,组织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情况的审查及评估。
6.负责协调组建新的重点学科。
第十一条 各院(系)的职能
1.推荐重点学科负责人;
2.按学校要求,负责本院(系)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按规定开支的审批;
3.对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和各项任务的完成负有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学科点的职责
1.重点学科的学科建设工作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负责本重点学科建设的具体工作。学科带头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一名学科负责人,协助学科带头人处理学科建设的日常工作和一定范围内的经费管理工作,学科负责人应为该学科的方向负责人。
2.根据学科建设的总目标,全面负责制订本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研究生处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完成计划;
3.根据建设期间经费的安排,制定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完成计划,并提交上年度经费决算开支情况报告;
4.组织科研与教学活动,完成科研和教学任务;
5.建设学术梯队,优化师资结构,按学科发展方向要求,培养高学历、高水平人才;
6.及时合理添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改善学科建设条件;
7.组织学术交流,扩大学科影响;
8.完善学科建设的档案,提供学科建设的各种资料、信息;
9.按时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1.人事处:参与学科带头人的选拨;引进高水平、高层次人才,改善和优化学科梯队结构;采取多种措施支持学科的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广泛联系和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和学者担任兼职教授,指导学科建设。
2.科研处:制定科研激励政策,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多渠道争取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与科研经费;对重点学科所承担的重大课题提供优质的管理和服务;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科研成果奖;组织和支持重点学科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3.教务处:支持和指导各重点学科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在教学经费投入、教学改革研究以及实验室建设等方面为学科建设提供条件和服务,努力提高重点学科相关专业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并发挥其辐射和带头作用。
4.研究生处:校研究生处学科办是学校重点学科工作的管理和执行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全校的重点学科建设工作。
5.国有资产与设备处:在教学科研设备的购置、维护、更新、管理等方面为学科建设提供条件和服务,对重点学科予以倾斜。
6.财务处:为学科建设提供财务支持,保证学科建设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和按计划使用,并对经费收支进行财务核算和监督。
7.图书馆:负责学科建设的图书资料建设工作,并为重点学科查阅资料提供适当方便。
学校其他各职能部门均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重点学科的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的启动
1.省级重点学科在接到有关文件通知后启动建设工作。
2.经遴选确定的校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扶植学科,由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重点学科建设通知书》。
3.重点学科接到通知书后,由学科带头人组织拟定《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书》(应包括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送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开始启动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为五年,中期增列学科的建设周期为二至三年。
第四章 重点学科的检查与评估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负责人对本学科建设情况分阶段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年度自查,其年度报告、下年度计划报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中期检查及终期验收工作,根据省学位办统一安排进行。
第十八条 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按照重点学科评价指标体系对校重点学科进行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在中期检查中对检查“不合格”的学科,暂停拨付下年度经费并责令限期整改。在终期验收中评估为“不合格”的学科,取消其校级重点学科资格;评估为“优秀”的学科,给予该学科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周期完成后,需重新申报并经学校审批后予以立项;连续资助两轮且建设成效一般的,不再立项。
第二十条 奖励
为鼓励各重点学科尽早上水平、上层次,对成功增列为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的学科,给予学科梯队成员特别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经费的使用,按《湖北师范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研究生处
2006年11月第一次修订